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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医保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15-06-28
        编号: 20150628001
        来信内容:
          孩子母亲户口在和丰县,孩子是五一时候出生的,符合新政策中100天内参保和报销自出生日起住院医疗费用,但是多次打电话到和丰县社保局均被告知一季度已经完成居民参保缴费,至今没有见到新政策行文下发,孩子现在根本就上不了城镇居民医保,无法报销费用。请问这个政策到底怎么解读,政策到不了地方?为什么在和丰县社保局就办不了,需要符合什么情况,办理需要什么手续,请尽快联系我。
        办理进度: 已办结 办理时间: 2015-06-29
        答复单位: 行署办公室
        答复内容:

        你好,现将信件所反映的问题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塔行发[2015]28号文件“根据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目标,经行署研究,决定从201561日起调整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执行政策措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二、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户口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办理参保手续。出生100天(含10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31日相应待遇;出生100天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到当年1231日相应待遇。”规定可以看出新生儿参保相关政策是从201561日起调整执行,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于2015331日截止,经核对信件中所属孩子是2015428日出生。针对201541日至2015531日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不明确,以上情况的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我局即刻请示地区相关部门,现根据上级部门回复,已告知其如何办理程序,发件人参保手续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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