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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出人员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衔接问题

        来信人: 刘** 来信日期: 2016-05-25
        编号: 20160525001
        来信内容:
        你好,我是原沙湾县的一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因工作原因调动到乌鲁木齐市的事业单位。当时的调动及社保公积金手续都办理完了,但当时还没有开始补交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工作,在开展了这项工作后,我在乌鲁木齐市的单位告知我,2014年10月-2015年3月的养老金及职业年金乌鲁木齐这边单位及财政不予负担,由原沙湾县的单位及财政承担。沙湾县在做新的工资套改的审批表也做了我2014年10月-2015年3月的表,但是这项工作是在我调出之后才开展的,那时我在沙湾县已经没有社保账户了,请问补交的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钱是打到哪里了?我的这不部分养老金及职业年金怎么和乌鲁木齐这边的单位衔接?请予以政策解答帮助,谢谢!
        办理进度: 已办结 办理时间: 2016-07-22
        答复单位: 行署办公室
        答复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2号)第四条规定:“改革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2014年10月1日至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兵团除外)调动工作的,有启动实施时的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另外,关于启动的时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及经办启动流程》中提到,自治区拟定2016年7月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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