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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局:政府全额补助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7-01-16 00:00:00 地区人社局 网上投稿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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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再动员会议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实施社保惠民工程的决定,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救助范围,10月25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新疆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40号),在全区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重大意义

        (一)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再动员会议”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实施社保惠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民生优先、民生先动”的发展理念。

        (二)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在自治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财政收入下降的情况下,自治区给新疆各族群众办的一件民生实事,有利于新疆各族群众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降低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方式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六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

        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赔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要切实保障好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后及时得到赔付。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保费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根据医疗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四)全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自治区级统筹”的模式进行筹集和使用。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筹资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

        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保险监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行情况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建立阶段年度赔付标准如下:

        1.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

        2.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

        3.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门急诊和住院的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美容整形、身体缺陷矫正、酒驾、吸毒、战争等原因免于赔付。

        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服务

        (一)受托商业保险公司须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窗口,经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到就近的受理机构办理。属新疆户籍的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非新疆户籍的提供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和身份证、援疆工作人员由当地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和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

        (三)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手续完备的索赔申请后及时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付完毕或完成赔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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