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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苏市、沙湾市、额敏县出台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

        2022-12-08 11:44:45 塔城零距离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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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苏市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公告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乌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13项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进行公布。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还留抵税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暂停预缴增值税。(联系人:齐心  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联系方式:13999486666,0992-8518643)

          2.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小微企业和群众,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小微企业实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联系人:马宏革  人民银行乌苏市支行党组书记、行长,联系方式:18149939666,0992-8502219)

          3.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大型企业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至90%;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企业新吸纳的参保年度高校毕业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联系人:田坚强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8997721616,0992-8512251)

          4.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4月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医保费缓缴政策。

          (联系人:田坚强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8997721616,0992-8512251;

          许丽萍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8040961918,0992-8532221)

          5.对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有减免6个月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鼓励引导全市广大经营用房业主(房东)根据实际减免房租。

          (联系人:付友红  市财政局局长,联系方式:18109929120,0992-8510902)

          6.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停车(占道)费。

          (联系人:杜宗占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8109929119,0992-8020180)

          7.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出租和营运车辆予以减免4个月管理费;对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免予处罚。

          (联系人:刘建军  市交通局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3809927366,0992-8501499)

          8.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根据企业现状设立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联系人:冯涛  市发改委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3709926228,0992-8502595;

          肖鲁敏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3579171800,0992-8528008;

          苏红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3677512889,0992-7261880)

          9.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提供生活补助、减免课后托管费、享受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企业工会职工实行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对因病、因残、因灾等各种特殊原因和生活陷入困境或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家庭困难的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联系人:徐振  市教科局党组书记,联系电话:18097731919,0992-8520667;

          徐新成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3579167727,0992-8501532;

          巴学海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联系电话:13095088255,0992-8516829)

          10.对受疫情影响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视同连续缴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实行不作逾期处理的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实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及办事效率的政策。

          (联系人:王小月  市住房公积金办副主任,联系方式:18699037777,0992-8530191)

          11.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联系人:付友红  市财政局局长,联系方式:18109929120,0992-8510902)

          12.对首次升规纳统及复归入统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季兑现。加强商贸企业的培育扶持与规范引导工作,对首次升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零售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复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零售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联系人:杨建华  市商工信局局长,联系方式:15009925688,0992-8502532)

          1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支持申请项目中长期贷款的政策。(联系人:冯涛  市发改委党组书记,联系方式:13709926228,0992-8502595)

        沙湾市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公告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困难群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沙湾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14项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进行公布。

          01 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对2022年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人群(包括农户、灵活就业群体等)的信用卡还款和个人住房、车辆、消费、经营等贷款延期还本付息至2023年6月30日,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

          02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和房租等成本政策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2022年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03 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2023年6月前补缴到位;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2023年4月前补缴到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2023年4月前补缴到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04 加大稳岗支持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05 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022 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06 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

          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含社保)1540元/人/月给予岗位补贴。

          07 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临时困难职工发放送温暖救助金。对取暖过冬有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冬季取暖补贴1500元/人。对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及低收入监测对象发放物价补贴。对辖区内持残疾人登记注册并营业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户8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困难补贴。

          08 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政策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工商注册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鼓励引导创业孵化基地拿出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监测户、就业困难人员。

          09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视为断缴,缓缴企业职工享受正常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相关征信部门,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底。缴存职工持租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乡(镇、场)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从1万元提高至2万元。

          10 减免车辆相关费用政策

          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按照实际停运天数进行减免,公共停车场停车费采取免交或减半收取。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

          11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12 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 

        对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监测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3 加强企业服务政策

          加强“小升规”企业培育工作,对首次升规纳统及复规入统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升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零售业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复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零售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14 落实缓缴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额敏县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公告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困难群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额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15项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进行公布。

        1.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2022年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人群(包括农户、灵活就业群体等)的信用卡还款和个人住房、车辆、消费、经营等贷款延期还本付息至2023年6月30日,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入驻“信易贷”融资平台,帮扶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

        2.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和房租等成本政策。全面落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水、用电、用气民生方面可申请缓缴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2022年承租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鼓励并倡导私人业主与租户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克时艰。

        3.物业费减免政策。对疫情期间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减收或免收10月至11月物业费。

        4.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4月底。

        5.加大稳岗支持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企业吸纳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拨付方式由季度、年度改为按月审核拨付,最大限度稳岗留工。

        6.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毕业两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的失业青年落实精准就业服务,扩大就业见习岗位招募力度。

        7.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含社保)1540元/人/月给予岗位补贴。

        8.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临时困难职工发放送温暖救助金。对取暖过冬有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疫情补贴800元/户。自8月以来,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农副产品加工、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新业态领域等行业,因疫情原因致使企业停工停产停业所产生的无工作、无收入或失业的工会会员或正在申请入会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可申请一次600元/户资金救助。

        9.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政策。创业孵化基地拿出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

        10.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视为断缴,缓缴企业职工享受正常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相关征信部门,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底。缴存职工持租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乡镇(场)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从1万元提高至2万元。

        11.减免车辆相关费用政策。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公共停车场停车费免交两个月。对疫情结束后,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

        1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坚决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达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

        13.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14.加强企业服务政策。加强“小升规”企业培育工作,对首次升规纳统及复规入统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升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零售业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复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零售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15.物流、快递保通保畅政策。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地区关于物流、快递保通保畅的有关要求,加强货运车辆报备管理,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措施,对进额物流、快递车辆不限制通行。设立进出额车辆服务驿站,做好值班值守,按照即接即转即办要求,实行“一事一协调”,及时协调处置快递、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遇到的物流受阻问题,保障快递、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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