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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

        时间:2020-11-10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597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1-10
        主题分类 其他

        一、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2019年年底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台账不健全等问题,确认农户承包地归属,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农民吃上“定心丸”。

        (三)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区、地、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农户承包地大数据信息,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动态化、信息化,更好地为土地流转、抵押融资、涉农补贴、农田整治、解决地块细碎化、休耕轮作等提供服务。

        三、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处理好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关系,切实维护好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央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对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不便于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新技术推广的,可引导农户采取相互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坚决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各地(州、市)要研究制定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自治区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结合我区南北疆土地资源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以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至15倍为宜。北疆土地经营规模在500亩左右的给予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但要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五)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建设标准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强化设施农用地用途监管。对撂荒耕地的,要采取停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办法进行遏制,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采取特殊的差别化奖惩政策确保流转的土地“农地农用”。

        (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研究制定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作出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投资能力、科技水平、土地复垦能力的审查,加强对租赁规模、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的审核,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要依据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北疆地区流入方(包括联合经营主体)流转合计面积5000亩以上(含5000亩)土地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5000亩以下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专项用于土地流转风险防范。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42号),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培育和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用水、用电、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用地政策。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

        (二)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要继续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实行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北疆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五)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农户委托,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托管经营,减少耕地撂荒。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将依法收回或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集体新增耕地和机动地集中整理,开展自主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或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健全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点。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二)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探索构建以农技推广机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为主体,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优化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将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作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同时将青年农民纳入国家、自治区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和作用。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扩大基层供销社股份合作试点。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优势,利用农资经营渠道,积极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技物结合,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定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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