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9月1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规范新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办法》共分九章三十五条,从排污单位评价指标和等级、环境服务业企业评价指标和等级、评价信息来源、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等级动态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办法》的发布,对于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动我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根据《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业和其他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都可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根据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采取记分制评价,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可进行升级或者降级处理。
据了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主动参评与被动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价信息按照“一数一源”和“谁产生、谁记录,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确保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有效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评价结果将共享至自治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办法》还对环保诚信企业的激励措施、环保警示企业的严格管理措施和环保不良企业的惩戒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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