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区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文本》),对规范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示范推动作用。
据了解,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借鉴内地城市好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文本》分出租人、承租人两大部分,共十四条。条款明确,合同中需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租赁及登记备案情况、租赁期限及交付、租金及押金、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成交方式、房屋维护及维修、转租、其他特殊情况、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内容。
该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区)、镇规划区内的住房租赁。其他类型的房屋租赁可参照使用。同时要求,在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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