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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对象是谁?救助费用覆盖哪些?托底措施有何变化?——《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看点聚焦

        2021-11-24 11:46:13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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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题:救助对象是谁?救助费用覆盖哪些?托底措施有何变化?——《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看点聚焦

        新华社记者 彭韵佳、沐铁城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救助费用保障范围、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等。

        “要重点平衡好效率和公平、共济与托底的关系,筑牢中低收入家庭托底保障防线。”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同志就医疗保障托底保障谁、如何托、托到什么程度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加快形成多层级医保体系

        问:在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上,有哪些总体考虑?

        答:意见聚焦1个目标,即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夯实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筑牢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扎实促进共同富裕。

        为此,意见明确5项重点举措,包括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统筹完善救助托底保障方案、建立健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注重发挥慈善救助与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保障作用。

        此外,要强化4个配套措施,从服务、组织、资金、能力等要素保障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层能力建设水平等。

        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延伸

        问:救助对象范围有什么新变化?

        答:对象分类管理更精细。在做好低保、特困、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救助的同时,延伸覆盖低保边缘家庭、因病支出困难家庭重病患者。意见继续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为重点救助人群,同时规范救助对象管理:

        一是优化救助对象分类。以收入困难和医疗费用负担为导向,细分救助对象类别,明确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群。

        二是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考虑支出困难因素,将因高额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并要求省级相关部门明确认定条件。

        三是对地方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允许因地制宜,按照其对应的救助对象身份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起付线以下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保障

        问:救助费用保障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意见规范救助费用,满足基本保障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降低“门槛费”负担。

        对于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外的费用,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中已有统筹考虑,包括稳定巩固保障水平、综合降低就医成本、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

        托底措施重点向大病慢病患者倾斜

        问:在统筹优化托底保障机制上是如何考虑的?

        答:意见着眼于促进救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的相关措施。

        除规范救助费用外,意见还确定了基本救助水平。按照经济越困难、医疗负担越重,救助水平越高的原则,合理设定待遇支付“三条线”。比如,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困难重病患者参照统筹地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设定不同起付标准,避免救助资金“撒芝麻”。

        救助比例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不低于70%救助,其他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略低于低保的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也根据基金实际支撑能力合理确定。

        同时,意见进一步完善托底措施,重点向大病慢病患者倾斜。从原有住院和门诊慢特病保障项目分设、资金分别管理,调整为统一项目、统筹资金、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由地方根据实际对其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再给予倾斜救助。

        针对仍有部分特殊重大疾病患者反映负担较重问题,意见在总体制度设计中做了统筹考虑,包括统筹实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优化管理服务降低医疗成本、发展补充保障满足多元需求。

        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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