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的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权威发布>政府公文>正文

        关于转发自治区第一批清理规范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

        2017-09-26 00:00:00 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 打印
        分享到:

        塔行办发〔2017〕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111项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7〕4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对照清单内容认真梳理,并积极与自治区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对接后,形成本县(市)、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地区审改办(地委编办)汇总审核形成地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行政公署审定后向社会公示。联系人:李世荣;联系电话:0901—6236004。

        2017年6月9日

        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111项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新政发〔2017〕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111项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行政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同时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将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了解自治区本级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关闭】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