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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自治区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8-03-19 00:00:00 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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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行办发〔2018〕16号

        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3月16日

        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现行税收等

        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22号)要求,现就我区清理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停止执行并废止2015年5月10日之后自行制定或与企业签订的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全部与企业缴纳税款挂钩的财政扶持、奖励等优惠政策。

        二、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对2015年5月10日之前制定或与企业签订并实施的税收减免及税款挂钩的财政扶持、奖励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设定3至5年过渡期,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备案。对确实难以设定期限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三、克拉玛依市和阿拉山口市立即废止自行制定的与企业税收减免及税款挂钩的财政扶持、奖励优惠政策。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已执行到期,《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不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立法原则,现予以撤销。

        五、各地(州、市)应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税秩序的统一性和财税政策纪律的严肃性。对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先征后返、奖励等变相减免税款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克拉玛依市和阿拉山口市对相关情况立即展开清理。于收到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清理规范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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