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塔行办发〔2020〕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各自治区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印发自治区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3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今年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打通“堵点”,破解“痛点”,攻克“难点”。推进各级政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强化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应用,持续推进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不断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感受度、满意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一、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和隐性壁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优化技术审查事项,推进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协同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等领域准入。放开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竞争性业务。根据国家要求,大幅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比、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围绕重点领域,优化项目建设条件,推动项目落地见效。以“一港、两区、五大中心、口岸经济带”建设为主要抓手,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快交通、能源等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壮大文化旅游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通信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改革。对保留的省级发证的5类工业产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按照先评审后发证的程序审批,对电线电缆、化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3类工业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审批,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保留和退出目录的产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并资质资格许可事项
7.落实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方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事项,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实行备案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9.根据国家安排,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结合“证照分离”改革,继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完善“一照多址”登记制度,同一县级区域内快递企业实行“一照多址”登记,探索其他企业“一照多址”登记模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继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强信息共享,优化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等工作流程,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12.推行注销登记便利化,简化注销流程和减少提交材料,降低企业注销成本。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部门注销申请信息共享互认,完善“注销专区”,推动注销登记“一网办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落实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14.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线上审批,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梳理和解决改革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多评合一”“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多图联审”“并联审批”等改革,开展“区域性评估”,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降低审批成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根据国家安排,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将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简化环评手续,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减少企业税费负担
18.执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继续把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取消、降低、规范相关单位中介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公示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治理违规涉企收费行为。查处将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违规行为,依法整治“红顶中介”,打击“灰中介”“黑中介”。强化招投标领域保证金管理,落实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各类保证金、押金。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清理公路客运杂费。落实电价改革政策,规范清理转供电随意加价行为,降低工商业客户用电成本。(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正监管,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八)实施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21.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等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
23.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方式,抽查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快“两库一单”建设。补充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落实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对一般监督检查事项实行“清单之外无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重点监管重点领域
25.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研究起草《加强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重点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操作方法和管理规范。落实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及时在“信用中国”(新疆)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全方位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违法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限制“老赖”等失信者担任公司法人、企业高管,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市场、商务、公安、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建立完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机制,对投资企业履行备案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经营范围不属于企业备案范围或企业补充更正信息后仍不满足备案条件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28.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对接,开展第三方服务,为信用评价、信用产品、便利融资等夯实基础。建立企业信用记录机制,在律师、医师、执业药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审计人员、工程建设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9类职业人群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发展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实施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形成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格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
30.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梳理“互联网+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统一部署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互联网+监管”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1.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归集到相关企业名下。推动数据监管,加强风险跟踪预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32.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共享。支持新业态发展,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分领域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
(十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34.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不见面”抵押登记办理系统、“一窗受理”系统全覆盖。探索设立涉企财产登记综合窗口,推行企业间买卖存量房直接到涉企综合窗口申请缴税、登记。全区92个不动产登记大厅压缩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业务环节办理时间,实现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2020年6月前,全区所有县(市、区)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工作模式,并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查询服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持续推进通关改革。推动14大类57个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系统应用。实行“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压减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服务水平。(乌鲁木齐海关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6.推进“三检合一”检验。向社会公告具备“三检合一”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实现营运货车安检、综检、环检“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安检与综检中相同的检测项目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7.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综合水平。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深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深入开展专利帮扶和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共享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减少办事提交的材料。不断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程序,全面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提高办税服务水平。提高窗口办事效率,提高网上办税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办税、系统联调测试、操作培训、服务保障、宣传辅导等工作,提供免费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交付、查询等服务。(新疆税务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0.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扩大“无纸化”退税范围,缩短出口退税办理时间,营造优质办税环境。(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申请材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等问题。各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系统,直接提取个人证明等信息;无法从数据库提取个人证明的,推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根据国家安排,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效率。(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42.2020年12月底前,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密政务服务事项外,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统一,并逐项明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中介服务等办事要素。(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2020年6月底前,推动实现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将企业开办、投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重点领域审批统一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用户在线提交办事申请、查询服务。推动协同办公,实现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共享互认,为优化流程、减少材料提供支撑。推进“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最多跑一次”,深化“一件事一次办”“就近办”等主题套餐,实现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4.2020年6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0年12月底前,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行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交易,实行交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5.2020年6月底前,结合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公共服务热线。将部门热线服务纳入区级12345平台并投入试运行,完成地(州、市)12345平台与自治区12345平台对接。2020年12月底前,完善全区12345平台转办督办、协调联络、信息共享、考核考评、统计分析等工作机制。(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6.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好差评”评价、核实、反馈、回访等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实现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通过“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及其部门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社会领域服务能力
47.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形成一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技术应用的创新创业支持平台。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8.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和5G通信网络建设,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推进提速降费工作,降低电信收费标准,提供异地销户业务,提供携号转网业务。(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9.提升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开展银行卡解绑和异地注销难、“睡眠卡”收费不透明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负责)
50.完善网上预约诊疗服务和接诊就诊制度,鼓励引导医疗机构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推动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1.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行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提升医保业务办理便捷度。减少参保人员跑腿垫资,提高异地就医线上结算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2.开展社会保障卡“一站式”服务。通过电子社保卡,实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自主资格认证、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社保卡应用状态查询等功能。简化办事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办理补换卡业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3.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配套推进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使老旧城区改造与托幼、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家政等社会服务能力同步推进和提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4.抓好教育信息化应用建设,培育智慧教育示范区,推进“三全两高一大”建设与应用。探索教育信息化2.0环境下信息化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适应新形势下大众对信息化教育教学的需求。依托“互联网+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55.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深化“银税互动”、加强“银商合作”,严格执行相关收费要求,提高收费信息透明度,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负责)
56.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政策。优先解决重点群体落户,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开展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提供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依法依规为外国人来疆创新创业、合作发展、工作生活创造高效优质的出入境环境。(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57.大幅提升个性化服务能力。在养老、社保、医保、就学、就医、低保等民生领域,对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不见面服务、“上门服务”、快递送达、单位代办等个性化服务,把好事办好,尽最大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
58.推动公用事业服务进大厅。全面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办理水、电、气、暖以及电信业务。推动线上获取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立项(批复)文件和选址意见书等用户信息。涉及接入外线工程的,规划、绿化、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不得设前置条件,推行容缺受理、并行操作、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间。(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9.优化办电流程,方便企业用电。实现乌鲁木齐160千伏安、其他地州所在城市100千伏安以下低压接入,全面推行客户工程典型设计和造价咨询服务,进一步降低办电成本。优化1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将高压、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分别压减至4个、3个,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低压客户进一步压减至2个。(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0.推进大中型企业客户省时、省力、省钱“三省”服务和小微企业客户零上门、零投资、零审批“三零”服务。供电企业办理高压、低压用电业务时间分别压减至3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负责)
61.优化水气报装服务。将水气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办理,进一步压缩供水新装、扩容改装、燃气报装时间,大幅压减报装、安装费用。用水报装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扩容、改装及临时用水报装时间均不超过15个工作日。企业燃气报装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居民燃气报装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2.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推进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价格改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3.优化供暖服务。及时清理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供暖规定,废止不公平、不公正的供暖协议。推行按供热计量收费。及时处理解决供暖用户的合理诉求,依法公开供热和收费信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4.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和管理体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完善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做到分收分运。建设、疏通各类垃圾回收利用处置体系,做到资源再利用、垃圾减量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
(十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65.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研究制定《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全面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6.按照国务院营商环境评价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鼓励各地各部门开展营商环境自评。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研究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和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67.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提倡网上办事、改进现场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不打烊”。要多措并举对防疫事项“特事特办”,大幅简化手续优化服务,为企业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8.按照《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开展第三方营商环境评价试点工作,倒逼各地各部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地州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9.自治区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情况纳入2020年自治区绩效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建立台账,年底要逐项对账销号。不断完善奖惩机制,对改革成效明显、企业和群众满意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作为慢作为、群众满意度差的,要严肃问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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