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3项地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塔行发〔2017〕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部署要求,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地区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行署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23项地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地区各行政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同时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地委编办(审改办)要会同地区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和行署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地区本级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行署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地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计23项)
2017年12月26日
行署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地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计23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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