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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448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0-28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塔行发〔2020〕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0年7月1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
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政发〔2020〕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深化对外开放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以及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大原则不相符的政策文件。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争取国家支持将我区更多的优势特色产业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积极吸引外资参与国际货运班列场站、通道、物流园区建设及运营,进一步提升铁路场站的开放功能,推进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发展公铁、空铁联运等多式联运枢纽,降低物流成本,吸引更多优质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我区,保障开放举措有效实施,持续提升开放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乌鲁木齐铁路局等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我区全面落实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积极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疆设立机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证监局、新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保障我区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积分转让。支持乌鲁木齐市、哈密市优先发展电动、氢燃料等新能源汽车产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各地(州、市)、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不得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对全区涉及公平竞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全面取消针对外资建筑业企业设置的限制,统一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完善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相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五)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专题培训,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的投向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新疆税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申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立足我区实际,结合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借鉴兄弟省区经验,积极申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挥其在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加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积极推动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完善产业链建设,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柱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请综合保税区。充分赋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可引进各类中介服务和代理机构,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一站式”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企业办事不出区,创新完善企业服务体系,构建一流营商环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对外资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动出台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鼓励各地(州、市)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激励政策。压实各地招商主体责任,鼓励支持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通过委托招商、驻地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商协会招商、小分队招商等方式,按规定实行容错免责,提升招商成效。各地要统筹使用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补助资金申请等予以支持。(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展会、政府服务平台和走访企业、开展培训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政策宣讲力度,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其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按相关规定依法自由汇出,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认真贯彻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投注差”或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开展跨境融资,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鼓励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要求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且境内所投资项目是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牵头,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加大引才引智工作力度,对于“高精尖缺”外国专家取消年龄限制并开辟绿色通道,不断简化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理措施。(自治区外办、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持续深化规划用地“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外资企业用地成本。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和项目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政策倾斜。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保障其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出让底价不低于国家和我区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外资投资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中采取“即收、即审、即审批”等措施。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简化项目备案核准手续。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报报告,除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各地(州、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大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积极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加强与开发区、招商部门对接,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机制,对于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加强与有关地(州、市)工作联动,给予政策支持,制定项目清单和工作方案,协同推动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运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稳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外资项目专班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四)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涉及外商投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废止、修改意见。各地(州、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外资企业和商会、协会沟通交流,听取外资企业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企业关切。多方式、多渠道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支持各地(州、市)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和办理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外资项目备案、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外资项目备案便利化,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公开外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不得擅自增加审核要求,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各类支持企业和项目的政策,应当平等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内外资项目。(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各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执行监管政策。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各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市场监管所属行业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外商投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各部门制定与外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需充分征求外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以确保外商投资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切实有效执行。(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妥善处理涉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优势,建立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批保护产权的威慑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提升涉外案件审批程序的便利性。正确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大限度方便中外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完善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实现诉源治理。积极邀请中外权利人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宣传机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十九)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推进建设中国(克拉玛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商务领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大宣传普及工作力度,为有效吸引外资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落实自治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模式,深化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协作、移送及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专项执法,严格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参与标准制定。指导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严禁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设定地域、规模、品牌或者其他歧视性条款排斥相关供应商,严禁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投资者国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国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州、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措施与已出台的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合力,为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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