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细则(试行)

        时间:2020-10-20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38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20
        主题分类 其他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公安部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公安部第86号令)、《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 《 银行金库 》(JR/T0003-2000)、 《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5)、 《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 》(GA/T518-2004)等规章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许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辖区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许可实施办法 》 (公安部第86 号令》和本细则。

        第四条 我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重复审批,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审批验收。,也可授权下级公安机关审批验收。

        第五条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国家金库新疆分库,州、市、地所在地中心支库(含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设有金库的县级支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且技防工程预算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程设施方案的审批及工程验收;

        各州、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其它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离行式自助银行,公安厅列管以外的金库安全防范工程设施方案的审批及工程验收;

        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三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离行式自助银行和公安厅、州、市、地公安局列管以外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及工程验收。

        第六条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处负责组建专家库。所有工程的方案评审和验收必须由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专门专家组进行。专家组应当由 5 名或者 7 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中除公安机关治安、科技民警和金融单位的保卫、业务干部外,必须有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等标准开展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及工程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申请单位向属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检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 1 )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的批文;

        ( 2 )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的风险等级证明;

        ( 3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及其设计方案(含设备器材清单) ;

        ( 4 )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5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 6 )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 7 )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从事的工种;

        ( 8 )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 9 )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九条 对于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防工程建设方案评审的申请,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须于接到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方案评审程序:

        ( l )建设单位介绍安全防范工程需求及设计要求;

        ( 2 )设计施工单位介绍总体设计思路及初步设计方案;

        ( 3 )专家组到实地勘查;

        ( 4 )专家组审阅设计方案,提出问题,设计施工单位解答有关问题;

        ( 5 )专家组根据审阅和勘查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

        ( 6 )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方案论证意见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并经建设单位认可进行正式设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及修改的正式设计方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细则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方案评审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如有重大变动的,应按程序重新评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机构金库、二级风险以上,且安防工程预算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二级风险)营业场所的安防工程竣工后,经试运行、初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到自治区公安厅提出系统检测申请。

        工程检测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淦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 1 )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 2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及正式设计方案、工程合同;

        ( 3 )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含评审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4 )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后的整改落实意见;

        ( 5 )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认证证书等) ;

        ( 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纪录、试运行报告及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

        ( 7 )工程竣工核算报告(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情况做出说明) ;

        ( 8 )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

        ( 9 )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10 )实行异地守护的金库还需提交完善的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和报警联动机制的材料。

        ( 11 )相关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表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程序:

        ( 1 )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完成情况;

        ( 2 )建设单位介绍方案论证审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 3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按照施工验收、技术验收、资料审查等内容,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表格;

        ( 4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问;

        ( 5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字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向自治区公安厅申请,由自治区公安厅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金融单位营业场所和金库的单体防护实体(如通勤门、防弹玻璃、金库门、现金出纳柜台及营业场所门窗等)影响安全的,或技术防范系统进行局部改造的,金融单位必须向原审批部门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局部改造申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局部改造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安部第“ 86 号令”及本细则内容要求的,应由当地县(市)级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第“ 86 号令”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相关表格、文书由各州、市、地级公安机关按照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定的版式,自行印制、使用;文书号统一采用新 X 公银管(年号)序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安厅

        2006 年 4 月 24 日印发

        【关闭窗口】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