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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法规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0-10-15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29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5
        主题分类 其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建设内容涵盖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灌溉排水与高效节水、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配套农田输配电设施、农业科技服务、农田损工程修复等。

        第四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

        第五条按照“自治区统筹、地州负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权限和职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贵管理和指导全区农田管理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自治区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全区农田建设任务,对各地(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对各地(州、市)农田建设进行绩效考评。

        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县(市、区)编制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1、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运行管理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及小麦、玉米、棉花、特色经济作物制种基地,把“两区”耕地和制种基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限制果粮(棉)间作、退地减水、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等区域,禁止地面坡度大于25度、退耕还林还草和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等区域。

        第八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接全国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农田建设规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自治区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市、区)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城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市、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自治区和地(州、市)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建设要求的有关农牧场农田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统一纳入县级农田建设规划。

        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视本地建设实际,可自行安排规划编制。

        第十条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库,形成地(州、市)农田建设项目库,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区城、具体地块,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在征求项目区、乡镇(场)、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优先申报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符合县级农田建设规划;

        (二)有水源保证,具备灌排骨干工程基本条件,地块相对集中,利于整乡、整村推进

        (三)在“两区”划定范国和小麦、玉米、棉花、特色经济作物制种基地规划范围内;

        (四)单个项目建设以多镇为单位,以一个或相邻的几个村组为一个项目区,原则上北疆(包括东疆)地区不低于3000亩,南疆地区不低于1500亩;

        (五)交通及输配电等基本条件具备,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农业用电、农田防护林建设用地用水等要求,交通便利,有机耕路通达项目区,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

        (六)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

        第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具体内容应包括:

        (-)项目区现状、建设条件和存在的问题;

        2、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配套设施设计,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三)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

        (四)建设工程管理与施工组织管理;

        (五)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

        (六)管护机制建设。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测绘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和施工要求。

        (一)项目测绘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农田建设相关规定,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精准测绘,测绘成果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要求,经项目实施单位实地核实后,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要及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各地(州、市)评审和审批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县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向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县(市、区)年度申报任务,以县为单元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全区农田建设规划、地(州、市)年度建设任务申报并结合对地(州、市)监督评价等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结合前期各地(州、市)申报情况和对地(州、市)监督评价情况,以县为单元分解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州、市)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三条参与项目建设的规划编制、初步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3、初步设计文件确需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其中:一般技术性调整且调整所涉及的工程施工费在10%以内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报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调整或调整所涉及的工程施工费超过10%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重大设计调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项目建设范围有较大调整且与原范围不相连;(2)项目区主要取水方式、灌溉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造成项目无法按原初步设计文件实施,需要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二)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做好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控制,并做好监理日志,及时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单项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及时验收。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下ー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五条终止项目须由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财政厅追回项目资金,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本地区县(市、区)农田建设进度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定期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对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五章竣工验收与管护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条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ー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城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水利部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将斗农毛渠和田间水利工程维护纳入末级渠系管护机制统筹推进,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农田建设工程产权制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及农民合作组织参与机制。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四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项目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全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全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全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州、市)的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建设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全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着重查处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项目材料,骗取或套取国家项目资金;

        (二)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意规避相关程序,影响项目工程技术质量,造成超投资概算;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国家投资,造成项目建设资金缺口;

        (四)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造成项目原核定的投资概算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五)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

        (六)转包建设工程,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建设;

        (七)拒不接受项目稽察、督查检查或整改;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参与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测绘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审查的专家在开展项目建设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监理人员不具备资质、无证上岗、玩忽职守、与施工单位串通抱团,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达不到工程所需要的技术深度,造成严重的缺项、漏项,或不符合功能需求和超投资概算行为的;

        (四)测绘勘察单位提供不实绘勘察报告,造成初步设计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和超投资概算的;

        (五)工程中介咨询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咨询审查的专家,在开展项目审査和评审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私通一气,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开、公正和资金使用效益的。

        第四十条全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全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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