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013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08-09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一、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中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留成部分。
三、享受增量配电网优惠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和丰工业园区为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可为入住和丰园区企业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享受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
2017年1月15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证监会联合签署的《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对于符合条件的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五、享受纺织服装优惠政策
1、岗前培训补贴:对纺织服装企业新增就业岗前培训,给子每人18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1年内分季度拨付给企业。2017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对企业一次性补足未满每人5000元的差额部分补贴。2019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按照第一次满3个月1000元、第二次满6个月1000元、第三次满9个月1000元、第四次满1年2000元的标准分四次拨付。
3、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子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子全额补贴。
4、出疆运费补贴: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32支以下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560元;32支以上(含32支)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640元;60支以上(含60支)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720元。在2016年10月1后新注册的纺纱企业生产的32支以下产品补贴标准减半。织布类产品出疆运费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出疆运费每吨补贴800元,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按3%给子补贴。
5、生产用电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6、印染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接收来自纺织服装企业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的,每吨补贴1.8元。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达标处理补助以每日5万吨为上限。
7、企业贷款贴息:按照企业实际获得的银行贷款的一定比例给子利息补贴。其中:疆内纺织、化纤等产品生产类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设备融资租赁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1.5%给子利息补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3.5%给予利息补贴。疆内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落实的贷款额的2%给子利息补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4%给利息补贴、设备融资租赁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1.5%给予利息补贴。已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满3年的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另外还可以享受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自治区支持出口生产企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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