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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

        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2-04-15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2-0020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04-15
        主题分类 其他

        监控sh365下载_365bet足彩官网_365bet开户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贴地域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铁拳出击、铁腕推进、铁肩担当,组织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章案件,现将第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塔城市某卫生室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在塔城市某卫生室就医时向其收取药品等费用价格过高,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时发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试行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7】1195号)的规定和要求,塔城市某卫生室应执行的收费标准是按一级服务标准进行收取医疗服务费用,但该卫生室在对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和收取诊察费时,未按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退还多收的175.15元遭消费者拒收,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75.15元;二、罚款875.75元。

        典型案例2: 托里县某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01月14日18时30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托里县某商行库房纸类区摆放有肤美佳牌抽取面巾纸,规格为400张/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日,保质期3年,数量共计26包;天扬牌二层抽取式面纸巾,规格为400张/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日,保质期3年,数量共计132包;舞妃牌面巾纸,规格为405张/包,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保质期3年,数量为7包;上述三款纸已超过保质期,商行负责人称摆放的面巾纸用于销售。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其库房内超过保质期的面纸巾采取了扣押措施。

        托里县某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已扣押超过保质期的肤美佳牌抽取面巾纸26包、天扬牌二层抽取式面纸巾132包、舞妃牌面巾纸7包;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725元50%的罚款计5362.5元。

        典型案例3:额敏县某推拿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额敏县某推拿馆检查时,发现该推拿馆内张贴的店堂牌匾中的广告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经查,在当事人推拿馆内的上述牌匾中含有“每次经络疏通都能使受损的萎缩经络在瞬间打通...从而达到百脉通,除百病的功效!”、“减肥终点站,减肥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不反弹,大口吃肉,大碗喝水,局部减肥,吃的越饱,减得越好,一疗程可减10-30斤”、“纤姿减肥终点站,中国特色五行经络代谢减肥,国家专利减肥项目高科技理疗仪...加盟1年,稳赚20万”等字样。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向文印店提供进行制作,制作费用为每块广告牌匾60元,广告费用合计180元。当事人广告牌匾宣传中,其提供的服务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计540元。

        典型案例4:乌苏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苏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辣白菜(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X-J-SP26229),该批辣白菜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辣白菜)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每盒6元,共生产300盒,货值金额为1800元(6元/盒×300盒=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典型案例5: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烧烤社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8日和布克赛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教育局《关于和布克赛尔县教育局未成年人饮酒事宜的建议书》。和布克赛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烧烤社调取监控后发现,某烧烤社有未成年学生就餐并且饮用该烧烤社销售的酒类饮品。

        某烧烤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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