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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20-10-1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07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3
        主题分类 其他

         

        事项名称              

        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各类基本业务(如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转让等)的具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列出对申请予以批准的条件或不予批准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审批条件的,审批机构应当将拟列审批条件报同级审改工作牵头单位审查后列出,并注明暂按手册所列审批条件实施;不得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并负责的事项设定为审批条件,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不得设定兜底条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复印件)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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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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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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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分公司变更登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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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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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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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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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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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1. 受理1天;

        2. 审核批准1天;

        3. 办结2天

        办理地点

        新疆塔城市环路3号,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邮编:834700; 乘车路线:乘坐2即到。

        办理电话

        0901-6689045监督电话:0901-283000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3:50下午16:00-19:50 冬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3:50下午16:0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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