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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20-10-19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366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9
        主题分类 其他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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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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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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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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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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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表格下载:http://www.xjc.gov.cn

        办理流程

        1、受理,1;

        2、审核批准,1天,

        3、办结,2天

        办理地点

        新疆塔城市环路3号,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邮编:834700; 乘车路线:乘坐2即到。

        办理电话

        0901-6689045监督电话:0901-283000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3:50下午16:00-19:50 冬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3:50下午16:0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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