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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岗就业

        关于转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9-30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2-0003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7-09-30
        主题分类 其他

        塔行办发〔2017〕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6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3月13日地委办、行政公署办联合下发的《监控sh365下载_365bet足彩官网_365bet开户平台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5月8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7〕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6号)、自治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6号)、自治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 建立工作机制

        (一)按照自治区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建立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

        1.领导小组由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挂帅,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发改、经信、交通、住建、水利等)、培训就业主管部门(人社、教育、农业等)共同参加,并设立办公室,配备1-3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依托“自治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由项目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企业)与劳务方(培训就业主管部门、劳务组织机构、培训实施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工作对接机制。

        (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息上报和招用当地农村劳动力工作。

        1.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本地区、本系统项目信息,并对项目用工情况负指导监督责任。

        2.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负责上报项目招标结果信息,并对项目用工情况负落实责任。

        3.项目承建企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负责上报项目施工信息和用工需求信息,并负责按政策规定招用当地农村劳动力。

        (三)各级领导小组在当地组建、认定或培育一批劳务组织机构,并鼓励劳动者自行组建劳务合作社,主要负责农村劳动力有组织、成建制参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务工。

        1.县级及以上可以设立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劳务工程队等,乡镇和行政村可鼓励农民或劳务经纪人组建劳务合作社、施工队,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也可自行设立有关劳务组织机构。

        2.劳务组织机构负责主动掌握项目承建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在项目建设所在地招募农村劳动力,根据用工要求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后,由带队管理人员统一组织劳动者到项目建设地务工,并负责协助项目承建企业对所派劳动力进行日常管理。

        3.劳务组织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农村劳动力招募情况、开展培训情况、实际务工情况和劳动报酬情况。

        (四)各级领导小组在当地认定一批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培训实施机构,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乡镇和行政村设立的临时培训机构。

        1.培训实施机构根据劳务组织机构提供的具体培训需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基础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2.培训实施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培训要求,在开展基础技能培训时统一使用《自治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程-引导性培训包(2017版)》,并严格落实培训相关规定。

        3.培训实施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在培训开始时及时上报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在培训结束时及时上报培训结果信息。

        4.培训实施机构接受培训质量监督考核,对培训质量考核结果实施绩效评估和“末位淘汰”制度。

        (五)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用工的政策规定,项目承建企业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总体用工的70%以上、一般普工的90%应招用新疆籍劳动力的要求。

        (六)各级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各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执行自治区各项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固定资产投资施工项目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要实现基础技能培训全覆盖,其中贫困家庭人口劳动力比例要占到40%—50%。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州、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和务工增收。

        2.对县(市、区)领导小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要求。

        3.积极设立劳务公司、培育劳务合作社等劳务组织机构;指导、监督劳务组织机构带领农村劳动力有组织、成建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务工就业。

        4.掌握本地区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项目建设施工情况。指导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可研或建设方案时,落实总体用工的70%以上、一般普工的90%应招用新疆籍劳动力等政策规定。其中,新疆籍劳动力在自治区范围内异地就业的,属于使用当地劳动力。

        5.指导项目承建企业确定用工需求(包括所需的一般普工人数和技能工人人数),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与项目用工需求的紧密衔接机制,推动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劳务对接质量。

        6.整合相关部门各类涉农培训资金,由县(市、区)级以上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使用,按照相关培训补贴政策要求,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7.按照要求及时向自治区就业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二)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地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的安排部署。

        2.对乡(镇)领导小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各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要求。

        3.积极设立劳务公司、培育劳务合作社等劳务组织机构;指导、监督劳务组织机构带领农村劳动力有组织、成建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务工就业。

        4.掌握本地区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项目建设施工情况。指导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可研或建设方案时,落实总体用工的70%以上、一般普工的90%应招用新疆籍劳动力等政策规定。对于辖区内富民安居房建设项目,总体用工的90%以上应为当地新疆籍劳动力。

        5.指导项目承建企业确定用工需求(包括所需的一般普工人数和技能工人人数),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与项目用工需求的紧密衔接机制,推动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劳务对接质量。

        6.整合相关部门各类涉农培训资金,由县(市、区)级以上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使用,按照相关培训补贴政策要求,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7.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三)乡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的安排部署。

        2.对村级组织工作进行指导;掌握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全面摸清有劳动能力和务工愿望的农村劳动力数量;组织发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3.大力发展劳务合作社,培育劳务经纪人;引导支持各类合法劳务组织机构在当地招募、培训农村劳动力;指导、监督劳务组织机构带领农村劳动力有组织、成建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务工就业。

        4.及时掌握项目承建企业确定用工需求(包括所需的一般普工人数和技能工人人数),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劳务对接质量。

        5.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四)村级组织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的安排部署。

        2.发挥各级驻村工作队的作用,自行或协助劳务组织机构对本辖区农村劳动力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等基础性工作。

        3.全面摸底了解掌握村内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需求、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向劳务组织机构提供劳动力基本情况信息。

        4.通过多种方式组建本辖区劳务施工队伍,鼓励农民自发组建劳务合作社,培育劳务经纪人,为转移就业做好准备。

        5.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综合部门责任。

        1.人社部门:牵头协调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汇总201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分行业、分地(州、市)、分县(市、区)的投资项目清单;按月梳理本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情况、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并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财政部门:结合自治区《各级各类涉农培训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汇总培训资金整合和使用情况,并定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公安部门:按照各类人员管理规定,品行不端、有劣迹、有前科的不转移,对拟转移就业人员严格把关。

        5.安监部门: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6.工商联:指导民间商会做好社会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

        7.团委、妇联:指导各级团委、妇联积极组织参与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

        8.扶贫部门:动员社会各界扶贫济困,协助有关部门向贫困地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

        9.宣传部门:协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指导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检查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二) 项目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经信委等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部门)责任。

        1.汇总提供本部门直接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分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及时将项目建设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资金、项目立项时间、项目审批时间、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企业、用工地点、预计开工起止时间、预计用工人数、预计薪酬。

        3.在编制可研方案、建设方案和对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时,指导落实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比例的政策规定,并对实际用工情况进行监督。

        4.督促本系统下级单位及时上报项目招标和施工信息。

        5.及时向同级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责任。

        1.负责在项目招标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项目承建企业、用工需求总数和一般普工及技能工人需求人数、预计用工起止时间、平均薪酬等。

        2.指导监督项目承建企业及时发布项目施工信息和用工需求信息,并与劳务组织机构和培训就业主管部门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

        3.指导项目承建企业落实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比例的政策规定,并对实际用工情况进行监督。

        4.指导项目承建企业与劳务组织机构和务工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监督项目承建企业遵守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杜绝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事件的发生。

        (四)项目承建企业责任。

        1.在项目施工开始之日一个月前,及时将项目施工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项目用工所在地点(县市区、乡镇)、计划用工总人数和所需人一般普工人数和技能人员人数、实际用工起止时间、预计薪酬等。

        2.积极与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劳务组织机构建立用工对接机制,与劳务组织机构和务工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由劳务组织机构负责有组织、成建制为项目建设提供一般普工和技能工人。

        3.对务工人员基础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指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培训,主要对基础技能培训中的“X”或“Y”在施工现场由技术人员进行讲解和实际操作。

        4.在实际用工中严格执行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报酬,保证劳动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在劳务协议执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劳动组织机构填报的用工信息和报酬信息进行核对验证。

        (五)培训就业主管部门(人社、教育、农业等)责任。

        1.协助同级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参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招工、培训、用工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指导劳务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四不转移”要求,并协调公安、政治等有关部门,严把人员关。

        3.建立与项目建设方的项目信息沟通机制,帮助劳务组织机构与项目承建企业间建立用工信息共享机制。

        4.对劳务组织机构开展参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宣传、组织农村劳动力招募、开展技能培训、有组织到建设项目务工等提供政策指导。

        5.对劳务组织机构和培训实施机构技能培训提供指导,对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并按政策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6.指导督促下级单位和劳务组织机构、培训实施机构及时上报培训和就业信息。

        7.及时向同级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劳务组织机构(劳务建筑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责任。

        1.依法组建劳务组织机构(劳务建筑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并接受本地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领导,接受本地培训就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2.积极与项目承建企业联系并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和项目承建企业用工需求信息。

        3.在项目建设所在地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农村劳动力招募宣传工作,按照农村劳动力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农村劳动力。要按照“四不转移”要求,务工人员不是自愿报名的不转移,没有经过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转移,品行不端、有劣迹、有前科的不转移,有严重疾病不宜外出的不转移。要与当地公安、政法等部门合作,严把人员关。

        4.根据项目建设用工要求,对于到一般普工岗位务工的初次外出务工人员,可采取培训实施机构承办、自行承办、与项目承建企业联合承办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务工前的基础技能培训;对于到技能岗位务工的人员,采取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培训培养的方式开展培训。

        5.按照有组织、成建制转移就业的要求,统一负责代表劳务人员与项目承建企业进行集体劳务报酬谈判、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6.选派专人带队管理,实行“同吃、同住、同劳动”制度,协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全过程管理,并代表务工人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负责做好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与更新工作:在完成人员招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人员花名册;在组织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参加培训的时间、类型和培训结果信息;在开始务工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务工人员及带队管理人员名单;在人员招募到务工结束期间,及时录入务工人员变化情况;在务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务工结束信息和每名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情况。

        8.及时向当地项目主管单位、政府反馈工作中的问题。

        (七)培训实施机构责任。

        1.积极与各级培训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务组织机构联系,了解培训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

        2.主动承办劳务组织机构的技能培训任务,对于一般普工岗位人员,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基础技能培训;对于初级技能岗位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或初级技能等级培训;对于中高级技能岗位人员,按照技工教育规定组织学制式技工教育培养。

        3.开展技能培训期间,协助劳务组织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培训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结束后,录入培训合格人员信息。

        4.对于参加基础技能培训后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实施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对需要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考核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两后生”到技工院校接受正规学制培养的,按技工培养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培训要求

        (一)基础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

        1.适用范围:初次外出务工和未参加过正规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

        2.培训内容:包括“1+X+Y”三部分内容。其中,“1+X”由人社、教育、农业等部门所属培训机构或项目承建企业组织实施为期6天的培训,“Y”由项目施工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为期1—3天的培训。具体内容是:

        “1”:基本劳动素质教育。包括感恩教育、基础法律知识、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知识、就业汉语培训和军训等六项内容,为期6天,所有培训班必须开设。

        “X”:行业技能基础培训,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普通劳动岗位必须了解的入门知识,如土石方平整、水渠修整、道路绿化等,各培训班根据学员将从事的岗位类型选择其中一门课程开设。

        “1+X”课程依据自治区统一开发的公共培训包开展标准化培训,统一培训标准、培训教材,培训师资、设备、场地和培训考核要求。

        “Y”:项目承建企业针对具体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所开展上岗技能培训,主要由项目承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现场对劳动者开展的实际操作的技能培训,使其适应岗位技能要求。培训应安排具备相关技能及管理经验的现场技术人员指导和辅导,保障现场培训的安全,明确培训标准,记录培训内容和教学过程,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3.培训时间:共7—10天。其中,“1+X”部分6天,“Y”部分1—4天。

        (二)技能提升培训。

        1.技能等级培训

        按照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和技能等级规范,由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培训,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转移就业。

        2.青年技工培养

        对当年未升学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正规学制式技工教育方式,由职业院校招生并实施,毕业后获得相关专业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成为适应自治区产业发展需要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五、 提高培训质量

        (一)对培训实施机构的培训质量要求。

        1.以项目需求为导向,以就业为目的,严格按照基础技能培训包“1+X”的要求和技能等级标准开展培训。

        2.认真选拔有责任心的军训教官,把军训贯穿到“1+X”培训全过程。

        3.参加培训人员信息按照要求全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培训一人、合格一人、就业一人”。

        4.围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按照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和技能等级规范,对劳动者开展1—3个月技能等级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为项目建设单位招用技能人员打下基础,实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

        5.对当年未升学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学制,由技工院校招生并实施,毕业后获得相关专业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成为适应自治区产业发展需要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二)对项目承建企业培训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基础技能培训包中“X”或“Y”的要求开展培训,将用工信息按照要求全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 对劳务组织机构工作质量要求。

        在各级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劳务组织机构要积极与项目承建企业对接信息,按照有组织、成建制的方式,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基础技能培训和务工,并配合项目承建企业共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 落实培训政策

        (一)基础技能培训补贴。

        1.资金来源:包括人社部门的就业专项资金、农业部门的职业农民培训资金、扶贫部门的扶贫资金等。

        2.资金使用:由各地州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整合相关部门各类涉农资金,按照统一标准统筹使用,确保培训资金足额及时补贴到位。

        3.资金补贴:培训费按照人均50元/天、伙食补助15元/天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人,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实际核算,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技能等级培训。

        (1)资金来源:各级人社部门就业专项资金。

        (2)资金使用:按照自治区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由地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

        2.青年技工培养。

        培养费用享受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生活费补贴政策。

        (三) “以奖代补”政策。

        自治区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情况,按照“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 开展绩效考核

        (一)各级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要结合自治区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将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认真履责的部门和人员将予以追责。

        (二)各级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要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执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相关要求执行进行监督。对不及时发布项目信息、项目施工信息和用工需求信息,特别是对自治区项目用工按比例招用新疆籍劳动力政策规定等方面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三)各级就业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要对劳务组织机构加强指导,劳务组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和参加项目建设,并协助用人单位共同管理好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工作不认真履责的劳务组织机构,由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四)各劳务组织机构在开展基础技能培训过程中,要严格考勤管理,按照规定课时开展培训,由培训就业主管部门对职业培训开展情况进行质量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培训政策补贴。对工作不认真履责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予以追责。

        (五)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各级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企业、劳务组织机构、培训实施机构在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实现务工就业过程中,若发生培训质量不高、务工信息虚假等问题,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培训实施机构取消办学资质;对项目承建企业由项目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八、实行信息化管理

        全面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级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企业、劳务组织机构(劳务施工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培训实施机构等培训活动和实际用工信息全部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

        (一) 各相关部门单位使用系统的基本要求。

        1.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就业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汇总并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用工信息、务工报酬信息和培训信息,并按统一要求定期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进展统计表》。

        2.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录入本部门主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检查核实本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与用工信息。

        3.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录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和招标结果信息,检查核实项目承建企业的用工信息。

        4.项目承建企业负责录入项目信息及其用工需求信息,以及整建制培训用工信息和务工报酬信息。

        5.劳务组织机构(含承担整建制转移培训就业任务的乡镇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录入整建制转移农村劳动力及带队人员花名册信息,实名制记录每一位劳动者参加培训、务工就业和和劳动报酬信息,包括整个过程中的人员更换等信息。

        6.培训机构(包括实施组织各类机构)负责录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的信息。

        (二)平台上线运行总体安排。

        第一阶段:试运行,2017年4月至7月,为期三个月。为保证项目管理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试运行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应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信息的同时,按指定格式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和配套的电子表格。

        第二阶段:正式运行,自2017年8月1日起。

        (三) 平台应用技术支持。

        平台上线同时,为各类用户提供《系统使用手册》,并于2017年4月起,由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促进培训就业工作办公室组织,集中开展系统应用培训。

        技术支持联系人:彭*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870303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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