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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湾县纪委监委车辆管理制度

        2020-09-20 16:31:46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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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控制费用开支,确保县纪委监委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负责单位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

         

         

        (二)加强对车辆的技术管理,监督车辆的正确使用、保养和保修,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维修、换件档案。

         

         

        二、车辆调配与使用

         

         

        (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建立公务用车台账,做好出车、油料使用情况的登记。

         

         

        (二)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发派车单,填写派车单,安排派车事宜。

         

         

        (三)车辆用油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做好登记。因公出差在外需加油的,要提前告知办公室,回单位两日内将相关票据报办公室。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做到合理控制。

         

         

        (四)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八小时外,除值班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实行封存,严防公车私用。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委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行。遇特殊情况时,在向办公室报备的同时,方可将车辆停于单位外。

         

         

        (五)车辆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车况,车辆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和排除。

         

         

        (六)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严禁违章操作,严禁酒后驾驶;严禁未经调派私自驾车外出,更不得将车辆交无照人员或外单位人员驾驶。外出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有安全保障的停车场,车辆返回后要及时入库。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肇事或其他事宜责任自负,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车辆维护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驾驶员根据车况、例行检验和行驶需要,做出维修、保养计划,及时上报委领导审核、签字。维修费用需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请示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维修的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二)车辆在外地需要维修的,以电话形式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并按审批权限进行。

         

         

        (三)车辆上更换物品或配件实行交旧换新制度,大件物品的更换、购买由办公室经分管领导请示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更换。车辆上更换的旧物品或配件均交回办公室,由专人统一保管,车辆驾驶员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四)车辆平时的日常保养,按操作规程进行。

         

         

        四、车辆保险

         

         

        1、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车辆保险工作,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确保单位公务用车及时参保。

         

         

        2、办公室负责对每辆公车的缴保时间、缴保费用等情况建立台账,随时掌握每辆公车的参保情况。到期的前三天由车辆驾驶员统一将保险卡交县纪委监委财务室办理续保手续,有漏保脱保发生事故责任由车辆驾驶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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