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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城市纪委监委机关请销假制度

        2020-09-20 13:36:48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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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性,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机关请销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无故缺岗离岗。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均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书面请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经常到医院检查疗养时,应持医院证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办公室,事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由部室主任审批;1天以内由部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内由部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批准。干部离开市辖区的需向书记报备。部室主任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审批。班子成员请假报书记批准。所有干部、职工应将审批的书面报告交办公室后方能离岗。

        第六条  属婚(丧)、探亲假、产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的请假审批手续。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各类假期,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销假,因故不能返回的,要经本人所在部室主任请示委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所有请销假手续必须报办公室、干部监督室备案,干部监督室每月通报一次干部职工请销假的情况。

        第九条  上班时间不准外出办私事,特殊情况应向部室主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考勤方面出现的问题,凡不在本规定之列的,由办公室向纪委常委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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