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集中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学政治理论水平,不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武装头脑,做到学以立德、统一思想,学以致用、推动工作,为全面完成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夯实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中学习时间定为每周一、周三晨会学习(含周三政治学习)、周五“周讲堂”集中学习。提前制定学习计划,由相关部室负责人主持,除集中学习外,各部室每周组织干部自学业务知识,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原则上应每天坚持自学。
第三条 学习内容为政策理论、业务知识两大类以及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根据不同时期上级党委、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适时确定学习内容,并组织学习。
第四条 学习方式一般采取相关专题负责人授课(或聘请地市有关领导、相关专家进行授课)、集中讨论、宣读文件、播放电教片等形式进行。专题学习时,担任授课的同志,必须认真备课。
第五条 集中学习时,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应向纪委监委领导请假,否则视为旷工,办公室负责学习考勤。
第六条 学习由组宣部统一安排,主要负责拟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准备学习资料、专题辅导的组织以及有关会务、学习记录、学习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