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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苏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干部请销假制度(试行)

        2020-09-20 18:06:20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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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维护乌苏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地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参照《乌苏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结合派驻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派驻机构全体干部。

         

         

        第三条派驻机构干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公因私外出或者因故不能在岗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派驻机构干部因公、因私请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书面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一)因公因私外出,须离开乌苏市区的;

         

         

        (二)申请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婚假、年休假的;

         

         

        (三)其他事由需要请假的。

         

         

        第五条派驻机构干部请假应履行以下程序:本人填写《地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起止时间,并附有关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到市委组织部或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假满到岗当日到市委组织部或市纪委监委组宣部销假。

         

         

        第六条派驻机构干部请假,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

         

         

        (一)组长请假,需按照市委科级干部请销假程序办理,并填写《乌苏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乌苏市纪委监委分管派驻机构工作的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乌苏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并分别到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组宣部备案。

         

         

        (二)主持工作的副组长或临时负责人请假,由本人填写《乌苏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请假3天及以内,由市纪委监委分管派驻机构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到市纪委监委组宣部备案;请假4天及以上,经市纪委监委分管派驻机构工作的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到市纪委监委组宣部备案。

         

         

        (三)其他干部请假,由本人填写《乌苏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请假3天及以内,由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到市纪委监委组宣部备案;请假4天及以上,经派驻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派驻机构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并到市纪委监委组宣部备案。

         

         

        需要续假的,应提前报告。续假与请假审批权限相同。

         

         

        第七条派驻机构干部请销假应由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事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第八条派驻机构干部因公外出,属于办理公务的,应及时向安排公务的市纪委监委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会议的,应及时传达或反馈会议精神;学习培训的,应形成学习体会或总结报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派驻机构干部违反请销假规定的,年终考核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的、逾假不归的、不补办请假手续的、超期未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乌苏市纪委监委组宣部要将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干部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乌苏市纪委监委组宣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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