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乌苏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指南

        2021-10-27 19:50:11 点击:[] 打印
        分享到:

        一、信访举报受理的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六类公职,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报告。

        (三)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不务,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作风问题的检举控告。

        (四)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或者复核;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批评建议。

        (七)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存在“两面人”“两面派”、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涉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扶贫领域、环保领域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反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信访举报

        (一)市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市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织,市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如市××局书记、副局长;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镇长(主任)、副镇长(副主任),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副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等。

        (二)各乡镇、街道纪委、监察办公室:受理反映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如村委会(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小组长;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

        (三)派出纪检监察组: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派出单位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

        三、信访举报的回复反馈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有权限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检举控告人进行反馈。

        (一)实名检举控告

        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经信访举报部门核实属实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二)匿名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对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同等对待,依纪依法认真办理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一般不进行回复反馈。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移交有权限处理的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不进行回复、反馈。

        四、信访举报的查询

        (一)实名举报来访人如需要查询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理信访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询问。

        (二)匿名举报不接受查询。

        (三)为保障举报信息安全,不接受通过来电、来信、网络等方式的查询。

        五、举报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和利益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法规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信访举报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如图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像,比如“某某是腐败分子,某某不作为,你们一查就知道了”等。

        (二)不要重复举报。请举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限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权限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信举报后,请不要再多头、多层重复举报。

        (三)不要“贴牌戴帽”举报。在没有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外的事项、意图通过举报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让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服务,俗称“贴牌戴帽信访”,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四)不要“以诉代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法涉诉事项的信访不予受理。

        (五)不要诬告陷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规责任。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

        七、信访举报渠道

        (一)来信举报:乌苏市信江路2号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833000

        (二)来访举报:新疆乌苏市信江路2号

        接访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

        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节点期间纪委监委领导带班、全天接访。

        (三)电话举报:直接拨打12388可向地区纪检监察机

        关举报。也可拨打乌苏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固定电话举报:联系电话:0992-8502821

        (四)网络举报:1、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政府网,点击“12388举报”。

        (五)扫描二维码:扫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政府官网设置的纪委监委信访举报二维码可直接链接乌苏市12388举报站点。

         

        中共乌苏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乌苏市监察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