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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监控sh365下载_365bet足彩官网_365bet开户平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5-01 00:00:00 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 字体:

        塔行办发〔2019〕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监控sh365下载_365bet足彩官网_365bet开户平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4月30日

        监控sh365下载_365bet足彩官网_365bet开户平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不断提高耕地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体会议、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更好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切实落实藏粮于地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夯实资源基础。

        二、考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

        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26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

        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开展,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责任明确。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每年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变化情况。

        1.耕地保有量。

        全地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51.37万亩,其中,塔城市不低于136.97万亩,额敏县不低于148.5万亩,乌苏市不低于116.88万亩,沙湾县不低于128.99万亩,托里县不低于41.48万亩,裕民县不低于59.54万亩,和布克赛尔县不低于19.01万亩。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9.83万亩,其中,塔城市不低于113万亩,额敏县不低于136.53万亩,乌苏市不低于106.14万亩,沙湾县不低于109.22万亩,托里县不低于36.16万亩,裕民县不低于44.17万亩,和布克赛尔县不低于14.61万亩。

        3.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

        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完成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二)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项制度和要求,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化细化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系统备案和台账管理,严格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及后期培肥改良开展提质改造。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及时设立、维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县乡村三级保护牌及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地块保护牌要达到应设尽设。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及补划政策。

        (四)认真执行节约集约用地。

        加强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地率。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不得超标准及违背用地政策供地。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提升已供土地的开工率。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察情况。

        加强土地动态巡查检查,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将非法占用耕地违法比例降下来,确保行政区域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被约谈。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其执法监察全部分值‘

        1.违法征用或占用耕地案件被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的;

        2.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超过30亩(含30亩)的;

        3.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不含15%)的;

        4.本年度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或被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纳入问责范围的。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按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县(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通过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和化肥减量增效,强化土壤肥力保护和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推进行政区内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全覆盖,促进行政区域内耕地平均质量较上年有提升。

        (七)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各项制度,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县(市)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乡镇场年度绩效考核,对所辖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度考核。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标准,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四、考核步骤

        考核实行自上而下,逐级考核。行政公署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及奖罚措施。各被考核单位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自查自纠,年内组织自查不少于2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度考核,并汇总检查或考核结果,建立核查考核工作档案。各县(市)分别于7月底前、11月10日前向行政公署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同时抄送地区自然资源局。

        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行政公署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具体实施。每年11月下旬,行政公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

        五、考核方式

        (一)召开会议。听取县(市)人民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查阅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二)检查抽查走访。内业组核查县(市)耕地数量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集约节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耕地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施肥效益、环境污染监测及保护措施情况等档案资料。外业组查看县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牌设立情况,听取随机抽查的乡(镇、场)耕地保护工作报告,查看乡(镇、场)、村(队)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牌设立情况;走访村(队)基本农田监督员、村干部、农户及其他承包单位或个人,了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查看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整理)及复垦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现场核查反映出的违法违规占用毁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整改情况。抽查塔城市、额敏县、乌苏市、沙湾县各不少于3个乡(镇、场),裕民县、托里县、和布克赛尔县各不少于2个乡(镇、场);被抽查的每个乡(镇、场)不少于1个村(队)。

        (三)考核组就县(市)和被抽查乡(镇、场)、村(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打分,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后报行政公署。

        六、奖惩措施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考核合计得分90分以上)、合格(考核合计得分80—89分)、不合格(考核合计得分79分以下)三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前三名县(市)颁发奖牌和奖金(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0.5万元,奖金由被奖励的县(市)从财政收入中按规定列支,用于奖励单位运转支出),并在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申报上给予倾斜,在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给予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将在全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核,不予安排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考核结果作为县(市)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公署2007年9月17日印发的《监控sh365下载_365bet足彩官网_365bet开户平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塔行发〔2007〕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