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9〕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监控sh365下载_365bet足彩官网_365bet开户平台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8日
监控sh365下载_365bet足彩官网_365bet开户平台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推进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包括政府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作为审批前置的各项评估评审、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水电气报装、竣工验收备案等,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
2019年上半年,全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包括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竣工验收备案等时间,地区本级和各县(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底前,与自治区同步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梳理审批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组织全面梳理本县(市)、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以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事前审批为特例,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2019年5月20日前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报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地区各部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要在2019年5月20前,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配套制度报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确定的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具体规定、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实施。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在2019年5月20日前,确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的事项、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并报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调整审批时序。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对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勘察、设计招标失败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等评估评价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在制定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
上述实施制度、配套文件应当在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及时公开。
(五)规范审批事项。
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全面清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统一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按照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报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发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审批事项清单,发布本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各县(市)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行政公署确定的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范围的,要报行政公署审查备案,并说明理由。审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及时予以调整。2019年5月10日前,各县(市)将审批事项清单报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月底前,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地区审批事项清单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2019年5月底前,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本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四个审批环节,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实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实行并联审批,按照土地取得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征求生态环境、水利、卫生、住建(人防)、文物等部门意见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征求。需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当在申请本阶段审批前完成。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
(3)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
建设单位可以在本阶段开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协议出让手续,在施工许可证发放之前完成;也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或在本阶段办理各类评估审查事宜,但不作为本阶段审批的前置条件。需要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在本阶段并联办理。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项目信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服务,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和技术指导意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本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设计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报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受理当日,根据需要将申报材料推送至人防、消防、交通、园林、建筑节能审查等部门。各部门并联审查设计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查意见反馈至自然资源部门,必要时自然资源部门可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论证。各部门审查意见不再互为前置。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设计方案审定或修改意见。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修改完善方案后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受理后审查时间重新计算。设计方案审定后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此阶段申请并联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人防工程结建(易地建设)许可等事项。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后,可以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施工许可阶段。本阶段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由住建部门牵头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5个工作日(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供本阶段审批的其他申报材料。住建部门牵头受理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审,复审受理后审查时间重新计算。人防部门在本阶段同步办理人防设计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转入施工许可证核发环节,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不再单独申报。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事项的,并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不再单独申报。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取消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中标备案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划验线、夜间施工许可、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施工交通方案审批、迁移树木审批等事项,建设单位在本阶段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交有关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由住建部门推送相关审批部门并行办理。
4.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由住建部门牵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向住建部门申报联合验收。住建部门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自然资源、人防、档案等验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住建部门反馈审查意见。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人防、档案等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以各部门核准的图纸为准,图纸应当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参照各部门行业标准,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通过的,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反馈住建部门。
联合验收未通过的,由审查部门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由住建部门统一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对于再次验收的,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申请审查工作。符合验收条件的,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的,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反馈住建部门,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住建部门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不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竣工验收阶段完成后,办理首次不动产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按照建设项目类型、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五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不含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建筑单体5000m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建筑工程)。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管理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适用上述四个阶段。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社会投资的小型工程不再实行强制监理,允许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流程划分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环节。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含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需办理用地手续,其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改变外立面、主体结构、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含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需办理规划手续。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或企业在已办理合规手续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且新增建筑面积不超过已建成建筑面积30%(含)的技术改造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0至120个工作日内,其中大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20个工作日以内,中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
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70至110个工作日内,其中大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10个工作日以内,中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大、中、小型项目依据《建设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建市发〔2007〕86号)执行。
2019年5月底前,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地区住建局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由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2019年5月底前,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消防、人防等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由地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各类专项测绘服务,各部门共享测绘成果。对于竣工验收事项涉及测量工作及产权登记手续涉及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的,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19年5月底前,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然资源、消防、人防等部门制定限时联合验收办法,由地区住建局自然资源等部门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
(九)推行区域评估。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压覆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2019年5月底前,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制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由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各审批部门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5月底前,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地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地区住建局会同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于2019年4月30日前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开发方案,明确系统功能、建设标准、资金需求。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设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和各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地区、各县(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建设。审批系统未建设完成前,可采取线下运行的方式,在2019年6月底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内。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对接。审批流程各个阶段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及审批节点控制。地区、各县(市)审批系统在2020年底前与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
地区住建局会同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于2019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2020年底前完成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由地区自然资源牵头,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研究制定推进“多规合一”形成“一张蓝图”的目标要求、牵头部门、分工安排、实施步骤、工作重点和时限要求等。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设。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设的地区要积极推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按照下列时间节点完成:
2019年4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2019年5月底前,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各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内容等。
2019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努力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
2019年12月底前,根据“一张蓝图”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大厅建设,设立专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于2019年5月底前,制定全地区统一的“一窗受理”工作规程。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整合各审批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2019年5月底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
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2019年5月底前,由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地区住建局制定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县(市)政务服务咨询辅导服务规定。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各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2019年5月底前,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完成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研究制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配套制度,建立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地区司法局牵头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清理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2019年5月底前,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2019年5月底前,各审批部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信用中国(新疆),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计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互联互通,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运用,建立跨部门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清理规范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的评估、鉴定、检测等中介服务,一律予以取消,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2019年6月底前,地区住建局会同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
2019年6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对于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性评价、房产测绘及各类评估评审事项,审批部门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
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统筹资金安排、整合专业力量,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改革措施落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
各县(市)实施方案于2019年4月30日前经政府会议通过后报行政公署审查,修改完善后以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行政公署备案,同时抄送地区、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制定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根据改革任务需要,抽调相应数量的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制定改革任务分解表,明确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具体措施、牵头部门、完成时限等,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各县(市)采取集中培训、考察及聘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开展培训;各县(市)也要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4月底前,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报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
建立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县(市)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各地改革成效进行评估,以市场主体满意度来衡量改革的成效。
行政公署将各县(市)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由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督导工作。
2019年5月底前,由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和时间。
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每月25日前向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行政公署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改革任务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通过业务培训、调研督导、评估评价等形式,督促指导各地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目标。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认同度和参与度,提升企业获得感,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要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不断深化完善各项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