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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做好布鲁氏菌病、包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7-01-22 00:00:00 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 字体:

        塔行办发〔2016〕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包虫病防控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同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高度重视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布病、包虫病是我区常见、多发的人畜共患病,除大幅降低家畜生产性能、严重影响畜牧业健康发展外,还易感染人,引发公共卫生安全,是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稳定的主要防控动物疫病。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地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人畜共患病防控作为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细化措施,强化布病和包虫病重点防控工作

        (一)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各县(市)要统一组织,迅速行动,按照“免、检、消、杀、管”的综合性防治措施,把免疫作为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抓好新生存栏羔羊的免疫、犬的驱虫、定点屠宰与家畜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努力降低包虫病危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免疫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开展免疫,集中完成任务。

        (二)科学监测,追踪溯源。各县(市)要扩大监测面,加大监测力度,认真开展布病监测与调查工作。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免疫区域要对新生动物、未免疫动物、免疫一年半或口服免疫一年以后的动物进行监测(猪可在口服免疫半年后进行),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所有种用动物、乳用动物(奶牛、奶山羊、骆驼)每年应进行两次血清学监测,对被监测牲畜进行标记,以利于追踪溯源。对患病动物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全部扑杀,患病动物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管理,强化检疫净化。对种畜场开展布病检疫净化是我区布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要对辖区内种畜及种畜场开展监测调查,摸清种公畜、母畜的布病阳性率,检出的阳性畜经确诊后一律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监测出的阳性畜由政府颁发扑杀令进行扑杀,并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扑杀补助标准,加强档案管理,所用原始记录要准确、详细、规范,便于追踪溯源。

        (四)强化消毒,消除疫病隐患。消毒工作是有效阻断疫病传播途径的重要手段,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力求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各县(市)要督促畜禽养殖场、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点)以及畜禽贩运车辆等环节建立健全消毒灭源制度,完善消毒设施,落实免疫前消毒压尘等措施,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免疫结束后,必须对废弃疫苗瓶、注射器具、防护用品等进行消毒处理。同时,要足量储备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五)严格监管,严防疫病传播。各县(市)要切实落实检疫监管措施,严格控制从布病流行区域向疫情稳定区域调运羊等布病易感牲畜。一要严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关口,将布病纳入牛羊必检项目,牛、羊经布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和屠宰。二要规范牛羊调运程序。从外地调入牛羊(包括扶贫羊)必须执行调前审批备案和落地报告隔离制度,所有外购牛、羊必须持有输出地布病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到达目的地在隔离期间再次进行布病检测(调运牲畜检测费由贩运人承担),加强调运动物全程监管,确保畜群健康。三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跨省、跨区、跨县调入牲畜都要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严厉打击违反相关规定引入布病阳性畜行为,依法对未执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的牲畜贩运人(畜主)进行处罚。四要严格限制牲畜从布病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流动。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24小时工作制,严格执法程序,查证验物,要对活畜(牛、羊)调运实行布病抽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处理。对符合规定的签章放行,并及时通知动物输入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适时监管,保证与饲养、屠宰、贮藏环节的有效衔接。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公路消毒检查站建设,配齐配全快速检测卡、防护服等防控物资,并解决野外工作24小时的工作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五要实行动物防疫“黑名单”制度。将拒不执行辖区布病防控措施的养殖户列入动物防疫黑名单,不得享受一切畜牧业方面项目和优惠政策。六要做到有宰必检。要求同步检疫率达到100%,出证率100%,无检疫证动物不得进场屠宰。发现染疫动物或屠宰场包虫病病变脏器,必须依法监督畜主就地或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喂犬或随意丢弃,切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扩散。七是鲜奶收购点(站)必须凭奶牛健康证明收购鲜奶。

        (六)开展培训,加强宣传。各县(市)要在集中免疫开始前,切实做好防疫人员技术培训,确保防疫人员身体健康。同时,要加大对牲畜养殖、畜产品生产、加工和贩运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布病的危害性,改变不良生产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防疫检疫化验人员、饲养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布病的应调离岗位、及时治疗。同时,要引导养殖户实施科学饲养。

        三、创新机制,夯实布病和包虫病防控基础

        (一)加强体系建设,强化防疫责任。各县(市)要积极行动起来,切实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突发疫情应急管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和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等体系建设。要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签订防疫责任书,将免疫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动物防疫工作,营造春季防控工作良好氛围。

        (二)落实防疫经费,保证免疫进度。各县(市)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将所需防疫物资、消毒物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执法、公路消毒检查站、扑杀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防控工作人员定期体检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体系建设,增强部门协作。一是布病免疫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及时进行有关规定的告知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做到定期体检,配备防护用品。要加强参加布病防控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和管理,逐步提高防疫人员工资,并为村级防疫员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二是强化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范建设乡镇兽医实验室、屠宰场检疫化验室、公路消毒检查站、动物隔离场。要根据牲畜饲养数量及交易、调运和布病疫情等情况,在牲畜养殖重点地建设动物及其产品隔离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三是畜牧兽医、卫生、食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抓好布病、包虫病防控工作。要建立人畜间布病疫情通报机制,做到疫情信息互通,共同做好布病、包虫病防治工作。对卫生部门通报的每一例布病、包虫病病例,要及时开展畜间采样监测和回溯性调查;对检出阳性的,要扩大采样范围,并按规定扑杀病畜或阳性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消灭传染源。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