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8〕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7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0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便利
交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新政办发〔2017〕44号文件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商办建函〔2017〕115号)精神,促进我区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的工作部署,不断完善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制度体系,培育一批知名度高、效益良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的二手车经销企业,促进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市场环境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81号)和《关于全面取消我区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27号)的相关要求,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立即取消。除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商务厅负责)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整合优化服务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保险等手续。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涉及二手车便利交易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税务局,新疆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各有关部门指导、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借助公安社会信息服务平台及“人证合一”查验系统,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身份信息,推送至全国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自治区政法委ZWZ信息平台,自治区政法委ZWZ信息平台将二手车交易信息推送至一体化联合作战平台。公安、商务部门要进行系统联网,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将覆盖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各类信息纳入统一数据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二手车交易动态监管,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并建立健全保密、隐私信息管理制度,积极促进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询、使用和监督。(自治区综治办、商务厅、经信委、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税务局,新疆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各部门信息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的二手车流通信息共享平台和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对二手车市场主体的协同监管,并在“信用新疆”网站予以公示,提供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二手车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公安厅、经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税务局,新疆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认真严格执行国家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对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予以查处。配合公安部门在车辆提档过户时对发票真实性进行审核,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加强二手车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进一步强化二手车税收征收管理。(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二手车贷款业务降低信贷门槛,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培育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为二手车交易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推进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远程客户授权,打造新型服务平台,探索二手车交易信贷等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款。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跨地区提供过户批改、保险事故通赔通付等服务,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新疆银监局、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打造一批品牌二手车专营精品店。在全区树立一批二手车经销、维修等标杆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二手车经销商与维修企业紧密合作,提升二手车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发展“互联网+二手车流通”,依托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和二手车市场主体信息体系,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和质量认证、服务保障等品牌优势,拓展品牌二手车经营业务。(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密切跟进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强化市场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合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综治委应把二手车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制和一票否决制督查的重要内容,在检查考核中划出专项分值,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各地州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研究细化具体措施办法。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诉求。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便利二手车交易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完善二手车售后质保服务、畅通投诉渠道等为重点,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