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塔行办发〔2021〕2号
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20〕6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在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承接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请相关部门将取消、下放、承接以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情况书面报告地区司法局。
联系人:王君城,电话:13679985988。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涉及我区需要落实的国家层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共27项。其中:取消审批后,需要我区相关部门对应国家审批部门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23项;下放行政许可后,由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审批的有4项。现就贯彻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精简前置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既是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减少行政对市场过多干预的基本要求,又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国家取消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措施和实施条件;对国家下放的由我区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明确审批时限、提出审批要求。要注重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确保国家取消和下放的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到实处。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切实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性、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和公共服务的便利性。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跑偏走样问题。
四、各部门要抓好日常数据共享、管理协调和执法协作工作,搭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监督机制,形成统分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3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