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职责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执行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劳动模范推荐、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负责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塔(回塔)工作或定居措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地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地区级表彰等工作,承办以地委、行政公署名义开展的地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拟定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新疆塔城市光明路44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